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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03099号“华浔家饰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3: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204号
申请人: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粤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琪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对第55703099号“华浔家饰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华浔品味装饰”商标、商号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004700号“华浔 HUAXUN及图”商标、第10676355号“华浔品味装饰 HUAXUN TASTE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8397622号“华浔装饰 HUAXUN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6911084号“华浔品味装饰 HUAXUN TASTE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5207333号“华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门店照片、宣传品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发布照片;活动照片、媒体报道情况;荣誉证书;行业协会证明;分公司示意图、名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的清洁、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提供建筑信息、粉刷、关于住宅及建筑物的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建筑、商品房建造、贴墙纸、木工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家具保养、采石服务、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的清洁、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采石服务、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不判定为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的清洁、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提供建筑信息、粉刷、关于住宅及建筑物的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建筑、商品房建造、贴墙纸、木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家具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华浔”,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其商号权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华浔家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