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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12187号“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2: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5236号重审第000000470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45236号《关于第46012187号“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24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8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590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9590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肉馅饼;谷类制品;面粉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含淀粉食品;冰淇淋;食盐;酱油;调味料;酵母;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9590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7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670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72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96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790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经发生变化,我局应根据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茶;糖;蜂蜜;冰糖燕窝”商品与第9590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157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茶;糖;蜂蜜;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氣 商标 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