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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86747号“宏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2: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5480号重审第0000004646号
申请人:朱小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5480号《宏卫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99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6695号“卫宏装饰材料 WEI HONG DECORATIVE MATER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204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3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