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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59066号“玉门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28号
申请人:刘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59066号“玉门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016群组商品与第4033119号“玉门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第57478372号“玉门关罗布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第57527093号“玉门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调味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茶叶、糖果、冰淇淋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玉门关”,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调味品、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玉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