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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3125号“竞技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2: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75号
申请人: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3125号“竞技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75161号“竞技世界帝国王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处于再审程序中。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据此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发表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竞技世界”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竞技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