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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2650号“御茶膳房 IMPERIAL KITCHEN 172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3:15KITCHEN 172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45号
申请人:北京御茶膳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诚君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2650号“御茶膳房 IMPERIAL KITCHEN 172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033号“御膳房及图”商标、第22894290号“御膳房及图”商标、第9820729号“御膳房”商标、第27102207号“故宫 御膳房 FORBIDDEN CITY ROYAL KITCHEN”商标、第6590718号“故宫 御膳房 FORBIDDEN CITY ROYAL KITCHEN”商标、第9235317号“皇家厨房”商标、第17631901号“御品金鸿楼 IMPERIAL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089848号“御茶膳房 THE IMPERIAL PALACE及图”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089848号“御茶膳房 THE IMPERIAL PALACE及图”商标信息;销售资料;媒体报道;产品照片;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