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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60199号“扑克派对 POKER PAR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16号
申请人:成都夜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0199号“扑克派对 POKER PA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2379号“POKER PIZZA”商标、第17543651号“扑克派 POKER PIZZA”商标、第16099579号“扑克涮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表示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扑克”,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OKE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汉字“扑克派对”及英文“POKER PARTY”构成,指定使用在音乐制作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扑克派对 POKER PA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