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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21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5:04关于第642921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07号
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2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44836号、第59886858号、第56524737号、第620907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在驳回复审流程中。3.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乐凯达 商标 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