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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77925号“兴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0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2722号重审第0000004783号
申请人:陈庆仙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2722号《兴仙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538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虽然在原有基础上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第20633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第54277925号“兴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