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568504号“狼人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22: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6626号重审第0000004707号
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6626号《关于第48568504号“狼人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8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作出(2023)京行再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被诉决定。该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曹娜
戴艳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狼人杀及图 商标 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