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002578号“飞黔名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1: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53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飞黔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黔贵坊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5002578号“飞黔名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了大量的商标名称,且申请时间较为集中,申请数量巨大,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7日由刘成龙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贵州黔贵坊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二、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商标注册人刘成龙名下共有126件商标,其中包括“尖酱荷花;喜品回沙;荣合烧春坊;回沙钓台;赖袖”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了大量的商标名称,且申请时间较为集中,申请数量巨大,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上述主张可以归纳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刘成龙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尖酱荷花;喜品回沙;荣合烧春坊;回沙钓台;赖袖”等众多商标与他人酒类品牌近似。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飞黔名酱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