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855036号“凤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94号
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亚先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5855036号“凤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61842号“凤铝 FLENLU”商标、第44460049号“凤铝 FENGLU及图”商标、第38214783号“凤铝 FENGLU”商标、第38204563号“凤铝 FENGLU及图”商标、第17418051号“风”商标、第5504948号“凤铝 FENG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凤铝 FLENLU”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领导视察图片及厂区照片;
2、广告宣传证据;
3、销售门店照片;
4、荣誉证据;
5、广告合同;
6、销售证据及发票;
7、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3、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凤铝 FLENLU”商标复制、摹仿。
4、争议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和误认。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获得初步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6、19类铝合金型材、石膏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的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三至五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凤牌”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凤铝”、引证商标五“风”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熟石膏(建筑用);建筑用熟石膏;雪花石膏;表面装饰用石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半身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半身像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铝合金型材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明确其享有何种在先权利。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熟石膏(建筑用);建筑用熟石膏;雪花石膏;表面装饰用石膏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申请或先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凤铝 FLENLU”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半身像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半身像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熟石膏(建筑用);建筑用熟石膏;雪花石膏;表面装饰用石膏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凤铝 FLENLU”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半身像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熟石膏(建筑用);建筑用熟石膏;雪花石膏;表面装饰用石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半身像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凤牌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182825号“九州一味 夜包子 手工包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