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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2825号“九州一味 夜包子 手工包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07号
申请人:赵文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2825号“九州一味 夜包子 手工包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5875号“九州一轨”商标、第19270847号“九州真味”商标、第18062229号“玖壹味JIUYIWEI”商标、第23378043号“汉金酿 九州一刘”商标、第19962806号“九州乡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成都九一味美食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成都九一味美食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19年8月29日予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三而言,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九州一味 夜包子 手工包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