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613742号“东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5: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4204号重审第0000004683号
申请人:烟台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4204号《东化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9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578号“东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粘合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粘合剂”外其他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071号“东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在“粘合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粘合剂”外其他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