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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04253号“GENE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1369号重审第0000004703号
申请人:技森制药(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1369号《关于第56604253号“GENE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第17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46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659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77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GENESON 商标 技森制药(大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