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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36852号“平安盐野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510号
申请人:平安盐野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6852号“平安盐野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6871号、第18825655号、第1336493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撤销公告,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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