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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6701号“四季星酒店 SI JI XING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9:01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17号
申请人:方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6701号“四季星酒店 SI JI XI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1980号“舒亦 SHU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四季星酒店 SI JI XING HOTEL及图 商标 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