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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98884号“仟佰城头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9: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70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一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5798884号“仟佰城头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7802846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第35700575号“头条及图”商标、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也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23130300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4、申请人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强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5、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误导相关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有损公共利害和公共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申请人“今日头条”的品牌介绍、移转声明、商标注册情况、调研报告、排名情况、网页截图、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参展照片、审计报告、相关判决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使用证据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六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9、35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广告等商品/服务上。在本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商标局予以核准。
3、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2022年6月25日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显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信息咨询,商标代理等。
4、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1件商标,其中有“佰城资讯头条”、“百城头条”、“百城头条联盟”、“百城资讯头条”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仟佰城头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头条 ”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现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信息咨询、商标代理。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代理及商标代理方面的经营范围,其行为存在对该条款应知、明知的前提下,有意规避法律之嫌,难谓正当。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变更其经营范围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4、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广告代理等服务上的“头条”、“今日头条”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其中9件均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例如“佰城资讯头条”、“百城头条”、“百城头条联盟”、“百城资讯头条”等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7、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仟佰城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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