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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41863号“巴莉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9: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63号
申请人: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科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8841863号“巴莉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91694号“B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570322号“B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594920号“BALLY 巴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BALLY 巴利”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了多件商标,其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并将名下的商标进行售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误导相关公众,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简介、宣传册及媒体报道;
2、BALLY系列产品批发和零售销售额一览表、销售数据统计表等;
3、申请人相关销售网点信息、照片及报道;
4、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参加展会、参加活动、赞助电影的相关报道;
6、申请人维权的相关信息及裁定书等;
7、在先案件裁决书;
8、“BALLY”品牌的相关报道;
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BALLY(巴利)”的报道情况检索结果;
10、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80多件商标,其中有“六福八璟”、“囧妈”、“娜爱仕”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巴莉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的字母部分“BALLY”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巴莉蝶”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巴利”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80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大多与珠宝品牌相近的“六福八璟”,与电影名称相同的“囧妈”,与包品牌相近的“娜爱仕”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电影名称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巴莉蝶 商标 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