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689152号“太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34号
申请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9152号“太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1134号“新桥太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在“艺术展览、动物训练、室内水族池出租”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00395号“太极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58255号“新桥太极 学会XINQIAO TAI CHI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在“艺术展览、室内水族池出租”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34966号“太极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太极 商标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