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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6189号“沅世界 METAVER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9:17关于第63466189号“沅世界 METAVER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29号
申请人:全宇互通(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6189号“沅世界 META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59111号“元世界”商标、第60841816号“元世界”商标、第61062211号“沅音世界”商标、第22693739A号“METAVERSE”商标、第60765107号“元空间实验室 METAVERSE LABS”商标、第63350859号“METAVERSE FASHION WEE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未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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