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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7792号“海澜之家 黑小T HLA BLACK 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65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7792号“海澜之家 黑小T HLA BLACK 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25302号“黑小X”商标、第46554715号“小黑T”商标、第45647553号“皇室黑小T”商标、第63789177号“黑小T HI T SHIRT及图”商标、第7609839号“小黑”商标、第46020622号“MR.REAL 小黑T”商标、第45955052号“嘿小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申请中,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在含义上并未对指定使用商品种类等特点作出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更未作夸大表示。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企业年度报告、相关批复、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黑小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服装绶带;浴帽;理发用披肩”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海澜之家 黑小T HLA BLACK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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