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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47808号“柔丽雅Roul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9:40关于第44547808号“柔丽雅Rouliy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10号
申请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阳县优派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4547808号“柔丽雅Roul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452726号“美丽雅”商标、第20685405号“美丽雅”商标、第6821099号“美丽雅”商标、第36755584号“美丽雅”商标、第3823176号“美丽雅Mary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6年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使用在拖把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惯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混淆,产生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2. 质量检验报告;
3. 产品销售排名、合同、发票;
4. 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材料;
5. 广告合同、发票、图片;
6.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决定书;
7. “美丽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8. 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档案、被抄袭/摹仿的品牌介绍、实际使用情况;
9.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在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筷子、衣夹、刷子、牙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2019年03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05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20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厨房用切菜板、擦洗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 2016年,我局确认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拖把商品上的“美丽雅”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柔丽雅”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筷子、衣夹、刷子、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厨房用切菜板、擦洗刷、牙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柔丽雅Rouliya 商标 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