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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92161号“倍好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4: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25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临安飞猫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6日对第48492161号“倍好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上好佳”是申请人独创并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已获驰名的商标,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2509号、第1722507号、第1722508号、第1502360号、第1722510号“上好佳”商标、第1587290号“好好佳”商标、第43212008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二、“上好佳”是申请人独创并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已获驰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获驰名的“上好佳”商标的抄袭、摹仿、翻译。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的简介;2、申请人所获荣誉(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纳税百强、畅销品牌、体系认证、检测报告等);3、2010-2020年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发票;4、2015-2017上海市食品协会出具市场占有率证明;5、参展合同;6、广告宣传情况;7、代言协议、发票;8、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祥好佳”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上好佳”、“好好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果冻、食用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上好佳”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倍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