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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33898号“MosW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5: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4号
申请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茂硕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7333898号“MosW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6125号“tsmc及图”商标、第4249089号“ts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通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媒体报道;
2.关于TSMC员工的介绍、全球业务的介绍、客户相关资料及年报(节选);
3.发票及提货记录单;
4.产品包装流程及图片;
5.完税证明及纳税贡献奖;
6.所获荣誉;
7.技术研讨会资料;
8.知识产权峰会资料;
9.各论坛及会议中的芯片展示图片;
10.图书馆检索报告;
11.官网信息及用户量数据统计信息;
12.慈善基金会资料;
13.TSMC周边产品、使用资料;
14.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资料;
15.在先裁定;
1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2022年4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和申请书首页引证的第1691884号“tsmc及图”商标、第4249091 号“ts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光罩及电子晶片积体电路测试、掩膜片设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MosW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tsmc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的著作权作品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近似程度,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MosWin及图 商标 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