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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378号“红之美气 ENZYME JE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6:22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378号“红之美气 ENZYME JEL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906号
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378号“红之美气 ENZYME JE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ENZYME JELLY”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是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并未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红之美气 ENZYME JELLY”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ENZYME JELLY”,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