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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9969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6:55关于第62629969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47号
申请人:波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9969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构思与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经长期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缺乏商标显著性特征的范畴。若上述理由不被认可,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三维形状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标识以三维标志形式申请注册,如果申请人放弃立体图形部分的专用权,则意味着商标类型放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局应对申请商标的三维形状部分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主体部分的三维立体图形,为指定使用安乐椅商品的常用立体形状,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而其平图形部分,仅为长短线条的排列,融合于立体图形中,也不易被作为商标标识单独予以识别,故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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