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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54489号“CNC hom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7: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76号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文楚巴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46254489号“CNC hom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38074号“CNC”商标、第9912367号“C'N'C”商标、第13599900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第1359990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CNC”品牌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奢侈品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CNC”品牌,却未合理规避,具有企图攀附“CNC”品牌知名度及市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113枚商标,其中多枚与他人品牌相近似,该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经销商联销合同及发票、购销合同及发票、报关单、专用发票、财务凭证、租赁合同、店铺照片等;3、商标许可协议;4、销售数据;5、拍摄合同及发票、照片、期刊拍摄宣传、自媒体宣传、第三方媒体宣传等;6、时尚服饰搭配文献;7、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来源于被申请人企业商号,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影响力,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三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但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其在裤子、内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且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共申请注册有12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DEALDESIGN DEAL ESIGN及图”、“CHEWBACCA及图”、“马德老人头”、“HOMMESD&G”、“D&G”等商标,上述商标或因与他人商标近似或因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被我局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CNC hommeS”与引证商标二字母“C'N'C”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关联密切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虽也构成近似商标,但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前述案件是否生效。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CNC hom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