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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32583号“经纬无限出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8: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09号
申请人: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七三兄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23332583号“经纬无限出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231876号“经纬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40745号“经纬出行”商标(第3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经纬出行”商标经过其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模仿、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经纬出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内部图片;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
4、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陪伴、汽车运输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等服务上,现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经纬无限出行”与引证商标一“经纬长”、引证商标二“经纬出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航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导航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导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运送旅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汽车运输、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安排游艇旅行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是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调整的范畴。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经纬出行”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在导航服务上构成对其“经纬出行”商标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导航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经纬无限出行 商标 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