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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3477号“三鱼牌 THREE FI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8:58关于第64323477号“三鱼牌 THREE F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68号
申请人:大发食品制造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3477号“三鱼牌 Three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2902、2903群组商品上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83437号“THREE FISH”商标、第54683273号“THREE FIS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6741号“三鱼生鱻”商标、第19650196号“三头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油炸土豆片、山楂片、五味姜、紫菜、咸蛋、食用油、食用棕榈果仁油、果冻、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花生、豆腐、腐竹、酸乳酪、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三鱼牌”、英文“Three Fish”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蜇皮、鱼肉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鱼(非活)、鱼肉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蜇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三鱼牌”、英文“Three Fish”和图形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三鱼牌 THREE FISH 商标 大发食品制造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