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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54581号“C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9: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86号
申请人:北京五月茉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一零传媒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9154581号“C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9829513号“CC及图”商标、第39673709号“CC及图”商标、第39385019号“CC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一年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5件商标,其中64件处于出售状态,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知名品牌进行注册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兜售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相关品牌介绍;
2.相关裁定、判决;
3.相关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5月20日由芭芭拉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一零设计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日变更为香港一零传媒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三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第30类咖啡、第39类果冻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之间在多个类别上至少曾申请注册了12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保罗芝华仕”“马里澳保罗”“古珂奇”“酷克飞拉KUKEFILA”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品牌近似的商标。经查证,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第51831472等商标在好标网等商标交易平台出售,与申请人证据相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之间在多个类别上至少曾申请注册了12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保罗芝华仕”“马里澳保罗”“古珂奇”“酷克飞拉KUKEFILA”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品牌近似的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商标有在网络平台出售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CC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