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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0462号“HOH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9: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洞洞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0462号“HOH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99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托育服务协议、淘宝定制被褥打包袋及购买玩具订单、发票(购方)、微信公众号宣传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游戏器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HOHO HOUSE托管所使用证据、会员卡及采购截图;
2、采购带有“HOHO HOUSE”LOGO的服饰、打包袋截图;
3、线上推广截图;
4、入驻美团的协议及发票、美团店铺截图;
5、举办展会截图;
6、带有复审商标的玩具图片、购买玩具发票及淘宝交易截图;
7、相关收据;
8、企业宣传手册、宣传栏及墙体广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指定商品无关,或无法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无法充分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述相关信息,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又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9、相关收据及微信转账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申请人与济南洋芋曼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11、济南洋芋曼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儿童家长签订的儿童托育协议;
12、定制儿童被褥打包袋;
13、玩具类商品详情;
14、玩具产品实拍;
15、微信公众号。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秋千;摇摆木马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游戏器具;秋千;摇摆木马”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8、12、15所显示的均为申请人为提供儿童托育服务而从他人处定制会员卡、采购服饰、打包袋、玩具、被褥等准备或宣传工作,并非对本案复审商品的使用。证据7、9收据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微信转账记录无法确认转账用途及转账主体等信息。证据10仅能证明申请人与济南洋芋曼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关系。证据11被授权人签订的为提供托育服务的协议,且无发票证明其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游戏器具;秋千;摇摆木马”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