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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36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3:30
佰力威 BAILIWEI及图、第10336121号“XINBERY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佰力威 BAILIWE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