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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28249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4:05关于第3128249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82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15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15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电子书授权合作协议;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手机APP页面、网页截图;
4、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5月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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