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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39120号“时光密码 TIMECOD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6: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锦胜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秀霞
申请人因第7139120号“时光密码 TIMECO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86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4日至2022年03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三年连续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商品包装盒;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加工生产合同、发票;
4.发货通知单;
5.加工定做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皮革膏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14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可以认定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证据3、5仅代表其向他人进行采购,并不能证明对商品进行销售。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时光密码 TIMECOD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