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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67896号“ISHEE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7: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67896号“I SH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76号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采购包装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奶片(糖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牛奶硬块糖(糖果);2.软糖(糖果);3.奶片(糖果)”部分核定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关联性、真实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的关系说明、设备转让申请;2、产品图片、店铺图片;3、销售出货单、包装实物;4、奶片订购协议、发票;5、包装销售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在先案例;2、相关企业天眼查查询信息。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西安西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与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蜂蜜、蜂胶、蜂王浆、饼干商品上,后于2018年7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自2024年4月28日至2034年4月27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等证据的商标授权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行为;证据2的产品图片、店铺图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的销售出货单、包装实物仅为被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4的奶片订购协议、发票仅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证据,该项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进行了公开的销售。证据5的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上述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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