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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4741号“如觅 ROO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8: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98号
申请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4741号“如觅 ROO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74436号“RO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08865号“柔眠 RO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49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ROOMY”与引证商标一字母“ROMY”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软垫、野营用睡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垫枕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如觅 RO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