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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4004号“铁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16号
申请人:邯郸市比肯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4004号“铁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文字“铁十”并非固定的词汇搭配,而是申请人的臆造词,商标整体并无固定含义,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符合作为商标使用的根本属性,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所规定的情形,应准予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铁十”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铁十 商标 邯郸市比肯鑫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