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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82826号“BORN BEAU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8: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321号
申请人:吴日恒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恩美荟剥离美学(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5082826号“BORN BEAU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51145号“天生丽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对应的外文“BORN BEAUTY”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且处于相同省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其近似,其主观摹仿恶意明显,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不予注册决定书;翻译软件截图;申请人申请域名注册的登记信息;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咨询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咨询、营养顾问服务、医疗诊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保健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均是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在前述部分已得到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条款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请了其享有的域名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域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应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美容咨询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BORN BEA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