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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84304号“书虫天下 SCT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9: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086号
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书虫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8784304号“书虫天下 SCT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47390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书虫”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明显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介绍;2、合作协议、发票、图片及网页截图;3、大赛通知及赛制说明;4、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和纸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期刊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书虫天下 SCTX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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