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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55608号“干露酒庄GAN LU JIU ZH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0:54ZH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8267号重审第0000004724号
申请人:维纳康佳阿拖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8267号《关于第24855608号“干露酒庄GAN LU JIU ZH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0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44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玉婷
洪强
谢乐军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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