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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1692号“林氏全屋定制 LIN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35号
申请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1692号“林氏全屋定制 LIN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25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15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48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程学”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林氏全屋定制 LIN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