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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65373号“ChuXinED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1: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43号
申请人:江春春 申请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6665373号“ChuXinED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ChuXin”为“初心”的拼音,易使人联想到“初心”,经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2017年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故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目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止。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ChuXin”为“初心”的拼音,争议商标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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