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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94811号“WARBY PAR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1: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比帕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货联我他(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94811号“WARBY PAR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26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外包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采购单、发票、海关报关单、空运单、货物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1月12日至2022年01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磁码礼品卡(磁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美国WARBY PARKER店铺;
2、申请人所获奖项、慈善活动、媒体宣传报道材料、国图查询信息;
3、WARBY PARKER限量款商品图片;
4、申请人委托国内生产商生产WARBY PARKER产品、服务协议、采购单;
5、WARBY PARKER太阳镜进口运费单、海关报关单、空运单、货物清单、发票、通信邮件;
6、指定期间内网络媒体报道、宣传手册;
7、申请人从中国内地供应商订购WARBY PARKER系列眼镜的来往邮件、账单、货物清单、产品设计图、质检合格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6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劲德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磁码礼品卡(磁卡);无线移动通讯设备、计算机和平板电脑用的可以传播包含文件、图形、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内容的可下载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杂志;可下载的书籍;可下载的小册子;可下载的时事通讯;音像录制设备;音像传输设备;音像复制设备;收音机;照相机(电影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放大镜;双筒望远镜;眼镜;太阳镜;眼镜框;眼镜盒;太阳镜盒;眼镜链;眼镜挂绳;太阳镜链;太阳镜挂绳;遮光眼罩;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单光镜片”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2年1月1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沃比帕克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国图查询信息、网络媒体报道、宣传手册、来往邮件、账单、货物清单等证据显示,“WARBY PARKER”是美国著名的眼镜电商网站,专门销售眼镜及与眼镜相关的佩带物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中国内地和香港订购眼镜框配件,并由其供应商将加工完成的产品出口至美国,故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太阳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框;眼镜盒;太阳镜盒;眼镜链;眼镜;太阳镜链;太阳镜挂绳;眼镜挂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单光镜片”商品与太阳镜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太阳镜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相关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磁码礼品卡(磁卡)等其余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太阳镜;眼镜框;眼镜盒;太阳镜盒;眼镜链;眼镜;太阳镜链;太阳镜挂绳;眼镜挂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单光镜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WARBY PA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