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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18662号“独一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56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独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平利县纵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37418662号“独一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囤积居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独一坛”,从字面上理解为“独家一坛”的意思,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被申请人部分商标转让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第36959997号“江小饼”商标、第39819037号“作业盟”商标、第41115894号“粮香村”商标、第41172719号“避风捞”商标、第50395039号“谭木工”商标、第39950073号“酥美心”商标、第39632193号“养生志”商标等11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110余件商标,其中“江小饼”、“作业盟”、“粮香村”、“避风捞”、“谭木工”、“酥美心”、“养生志”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独一坛 商标 贵州省仁怀市独坛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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