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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27608号“酸辣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88号
申请人: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7608号“酸辣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作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81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实质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肉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酸辣婆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