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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2274号“妈妈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05号
申请人:薛鹏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2274号“妈妈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17994号“WAI 哇爱 MOTHER-BABY”商标、第24810645号“妈妈爱宝贝 MOMLOVESBABY”商标、第8935625号“妈妈宝典 MAMABAODIAN.COM”商标、第10439963号“妈妈宝酷”商标、第15541202号“妈咪宝贝”商标、第8935627号“妈妈宝典 MAMABAODI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模型、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玩具模型、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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