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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30854号“麦香囤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1: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92号
申请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体忠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2330854号“麦香囤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5910962号“麦香园MACAS及图”商标、第25986520号“麥香園MAI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将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三、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95件,抄袭摹仿了多个影视作品、知名品牌,已超出个人经营的正常需求,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几乎全部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处于售卖状态,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将产生不良影响。五、申请人“麦香园”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麦香园”系列商标,仍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所获荣誉;
3.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4.检测报告;
5.相关商标网络销售录屏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予以无效宣告。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在多个类别上至少曾申请注册了86件商标。经查证,第49396115号“快食趣FASTSIFUN”商标等商标在企点通等网络平台上出售,与申请人提交证据相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对争议商标不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将“麦香囤及图”标识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在咖啡等商品上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不到时半年时间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有在网络平台上出售。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麦香囤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