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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03252号“熊初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2: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57号
申请人:浣熊当家(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玉香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52903252号“熊初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代理机构股东之一,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囤积多件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性,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自身经营使用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履行了商标权利人应尽的使用义务。二、争议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期间,被申请人与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毫无关联,并非是被申请人入股后才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入股后并未提交过任何一件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自身经营使用,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抢注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争议商标申请前字体设计记录及转账记录;
二、商标授权书;
三、争议商标品牌宣传单;
四、产品图片;
五、股东变更证明。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刘玉香委托代理机构与申请人协商售卖商标事宜;
二、汇标网截图。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3件商标,其中“鹤因美”商标与我国奶粉品牌“贝因美”相近;“奇巴布 QIBUBBLE”商标文字部分与爱奇艺旗下品牌“奇巴布”相同,与儿童用品品牌“巴布豆”相近;“奶奶的回忆”与零食品牌“老奶奶”相近;“熊初末”商标与动画片《熊出没》节目呼叫相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被申请人系自然人,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鹤因美”商标与我国奶粉品牌“贝因美”相近;“奇巴布 QIBUBBLE”商标文字部分与爱奇艺旗下品牌“奇巴布”相同,与儿童用品品牌“巴布豆”相近;“奶奶的回忆”与零食品牌“老奶奶”相近;“熊初末”商标与动画片《熊出没》节目呼叫相同。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熊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