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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7319号“福 共福GONG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1:59关于第65697319号“福 共福GONG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00号
申请人:河北取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7319号“福 共福GO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24426号“福及图”商标、第3949933号“福”商标、第9612830号“共享天伦福及图”商标、第63388296号“中喆农粮 福到酒 ZHONGZHE AGRICULTURAL CEREALS & FOODSTUFFS及图”商标、第7579650号“福润九洲及图”商标、第6090668号“福及图”商标、第56076714号“福”商标、第3145322号“福”商标、第21509672号“福及图”商标、第6499688号“东泽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因撤三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七因驳回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驳回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商标权利状态并不稳定,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七、九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和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福”,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一、七的驳回复审案件结果和引证商标五、九的撤销案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缓裁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福 共福GONGFU及图 商标 河北取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